吃奶呻吟打开双腿做受在线视频_99久久免费精品国产免费_国产人妖xxxx做受视频_人妻少妇精品无码专区二区

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資訊 > 行業新聞 > 詳細內容

行業資訊 | 革命性變化!!《建筑隔震設計規范》即將實施!!

廣東建筑工業化展     2018-01-19     1777

 

隔震是建筑對抗地震破壞的最有效手段,《建筑隔震設計規范》的單獨出爐將迎來建筑抗震設計的革命性變化。


一、抗震設計目標的巨大變化

1、原《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基本設防目標:

① 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主體結構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

② 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影響時,可能發生損壞,但經一般性修理仍可繼續使用;

③ 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2、現《建筑隔震設計規范》的基本設防目標:

① 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時,隔震建筑基本完好;

 當遭受罕遇地震時可能發生損壞,經修復后可繼續使用;

③ 當遭受極罕遇地震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可以看到設防目標進行了大大的提升……


二、應用場景

① 學校、醫院、重要公共建筑、高層、超高層建筑即將大規模應用。

② 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尤其是歷史建筑的保護應用。

 最最重要的是按《建筑隔震設計規范》要求來建造的高檔住宅將會大規模出現!!

可以預見,在市場倒逼機制下,不久的將來,住宅的隔震設計將會成為“標配”……


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關于征求國家標準

《建筑隔震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建標工征[2018]4號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4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3]169號)的要求,現征求由廣州大學和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牽頭起草的國家標準《建筑隔震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意見,請于2018年2月9日前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第一起草單位廣州大學。

聯系人:劉楊      聯系電話:020-86395053

傳真:020-86575840

Email:eertc@163.com

地址及郵編:廣東廣州白云區廣園中路248號廣州大學工程抗震研究中心;郵編510405


 



 

全文如下:

建筑隔震設計規范(征求意見稿)


前 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4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3〕69號)的要求,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而成。

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和符號、基本規定、地震作用和結構隔震驗算、隔震構造要求、隔震支座要求、多層與高層建筑、大跨屋蓋建筑、核電廠建筑、多層砌體房屋、既有建筑和歷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設計、村鎮民居建筑。

本標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廣州大學工程抗震研究中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廣州大學國家標準《建筑隔震設計標準》編制組(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廣園中路248號廣州大學工程抗震研究中心,郵編:510450)。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筑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實行以預防為主的防震減災方針,使建筑物采用隔震技術后,提高建筑安全性,減輕建筑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物的隔震設計及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設計,其他工程的隔震設計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1.0.3按本標準設計的隔震建筑,除有特殊要求外,其基本的設防目標是: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設防地震時,隔震建筑基本完好;當遭受罕遇地震時,可能發生損壞,經修復后可繼續使用;當遭受極罕遇地震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1.0.4 隔震建筑的結構構件、非結構構件和附屬設備的使用功能有專門要求時,除滿足基本設防目標外,尚應滿足結構構件、非結構構件和附屬設備的抗震性能設防要求。

1.0.5甲類建筑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根據功能要求,可采用高于本標準第1.0.3條的基本設防目標

1.0.6隔震建筑宜采用性能化設計

1.0.7一般情況下,建筑的抗震設防烈度或地震動參數,應采用現行國家標準《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2015確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地震動參數

1.0.8建筑的隔震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隔震建筑

在建筑物中設置隔震裝置而形成的結構體系。包括上部結構、隔震層、下部結構和基礎。隔震房屋和隔震結構的定義與此相同。

2.1.2 隔震層

設置在被隔震的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或基礎之間的全部隔震裝置的總稱。包括全部隔震支座、阻尼裝置、抗風裝置、限位裝置、抗拉裝置、附屬裝置及相關的支承或連接構件。

2.1.3 上部結構

隔震結構中位于隔震層以上的部分。

2.1.4 下部結構

隔震結構中位于隔震層以下的部分,不包括基礎。

2.1.5 等效阻尼比 

隔震結構往復運動時,相對于隔震層或隔震支座某特定水平位移,與隔震層(或隔震支座)所耗散的能量相對應的阻尼比。

2.1.6 等效剛度

隔震結構往復運動時,相對于隔震層或隔震支座)某特定水平位移,隔震層或隔震支座)所承受的荷載與相應位移的比值。其值可取荷載—位移曲線在對應位移點的割線剛度。

2.1.7 阻尼裝置

設置在隔震層的吸收并耗散地震輸入能量而使隔震層振動位移反應衰減的裝置。

2.1.8 抗風裝置

隔震結構中抵抗風荷載的裝置。可以是隔震支座的組成部分,也可以單獨設置。

2.1.9 抗拉裝置

隔震結構中抵抗拉應力的裝置。隔震支座出現拉應力時采用。

2.1.10 限位裝置

限制隔震層在最不利狀態下產生超過水平容許位移的裝置。

2.1.11 摩阻力

彈性滑板隔震支座和摩擦擺隔震支座的摩擦阻力。

2.1.12 橡膠隔震支座

在地震區,用于房屋、橋梁或其他結構隔震的橡膠支座,包括天然橡膠支座LNR、鉛芯橡膠支座LRB、高阻尼橡膠支座HDR。

2.1.13 彈性滑板隔震支座

由彈性材料與摩擦滑板組成的隔震支座。

2.1.14 摩擦擺隔震支座

具有特定形狀的固體塊在弧面板中摩擦擺動的隔震支座,通過滑動界面摩擦消耗地震能量。

2.1.15 彈簧隔震支座

具有隔離并衰減震動功能的鋼制彈簧支撐元件

2.1.16 底部剪力比

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建筑結構隔震后與隔震前隔震層上部結構底部剪力之比值。

2.1.17 屋蓋隔震

隔震層設置在建筑物頂層屋蓋與柱頂之間的隔震形式。

2.1.18 極限安全地震動

核電廠設計基準地震動的較高水準,是對應極限安全要求的地震動,通常為預估的核電廠所在地區可能遭遇的最大潛在地震動,對應的年超越概率為10-4。

2.1.19 運行安全地震動

核電廠設計基準地震動的較低水準,該地震動主要用于核電廠運行安全控制、設計中的荷載組合與應力分析等。

2.1.20 簡易隔震支座

質量輕、無傳統隔震支座復雜連接構造的隔震支座。

2.1.21 天然橡膠隔震支座

     支座中的彈性材料為天然橡膠的橡膠隔震支座

2.1.22 鉛芯橡膠隔震支座

支座中含有鉛芯的橡膠隔震支座

2.1.23 高阻尼橡膠隔震支座

支座中的彈性材料為高阻尼橡膠的橡膠隔震支座

 

2.2 主要符號

2.2.1 作用和作用效應

 D —— 永久荷載;

 E —— 極限安全地震作用;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要求

3.1.1 隔震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的規定確定。甲類建筑宜按本地區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進行設計。

3.1.2 隔震建筑結構適用的高寬比和最大高度宜滿足相應抗震結構類型的要求;對有特殊要求的結構應進行專門研究和論證,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3.1.3 隔震建筑設計,應根據建筑抗震設防類別、設計地震動參數、場地條件、建筑結構類型和使用要求,確定合理的隔震方案。

3.1.4 建筑隔震結構,應按設防地震、罕遇地震、極罕遇地震三水準進行設計。除本標準特別規定外,在設防地震作用下,應進行結構以及隔震支座的承載力和變形驗算;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應進行結構以及隔震支座的變形驗算,并對隔震支座的承載力進行驗算;在極罕遇地震作用下,應進行隔震支座的變形驗算,對甲類和房屋高度超過24m的乙類建筑或有較高要求的建筑還需對結構進行變形驗算。

3.1.5 隔震層中承重構件,包括隔震支座、支墩、支柱及連接件等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隔震層中的非承重構件或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若低于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時,在設計中應注明并預設可更換措施。

 

3.2 場地、地基和基礎

3.2.1 隔震建筑的場地宜選擇對抗震有利地段,避開不利地段,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應選擇危險地段。

3.2.2 建筑場地宜為I、II、III類,當場地為IV類時,應采取有效措施。

3.2.3 隔震建筑的地基應穩定可靠,對不滿足要求的地基,應進行詳細的結構分析并采取可靠的措施。核電廠應選取巖性地基。

3.2.4 隔震建筑地基基礎的設計和抗震驗算,應滿足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按隔震結構地震作用計算的要求。

3.2.5 隔震建筑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滿足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相應的抗震措施要求。對甲類建筑、乙類建筑的抗液化措施,應按提高一個液化等級確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3.3 試驗和觀測

3.3.1 對甲類隔震建筑、體型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宜采用結構模型的模擬地震振動臺試驗對隔震方案進行驗證。

3.3.2 對較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應設置地震反應觀測系統。對核電廠隔震結構,尚應設置地震監測與報警系統。

 

4  地震作用和結構隔震驗算

4.1 一般規定

4.1.1 隔震建筑的地震作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般情況下,應在至少包含兩個主軸方向的多個方向上分別計算建筑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應由該方向抗側力構件承擔;

2 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當相交角度大于15°時,應分別計算各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對平面不規則建筑,應計入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其他情況,可采用調整地震作用效應的方法計入扭轉影響。

4 8度和9度時的長懸臂或大跨結構,及9度時的高層建筑結構,應計算豎向地震作用。

4.1.2 隔震結構分析模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選取的分析模型應能準確反映結構中構件的實際受力狀況;

    2 隔震層上部和下部結構可選多質點系、空間桿系、空間桿-墻板元或殼元、連續體及其它組合有限元等計算模型;

3 隔震層的隔震支座和阻尼器應選擇能正確反映其特性的計算單元。

4.1.3 隔震結構地震作用計算,除特殊要求外,可采用下列方法:

1房屋高度不超過24米、上部結構以剪切變形為主、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比較均勻且隔震支座類型單一的隔震建筑,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2 除1款外的隔震結構應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

3對于高度大于60米,體型不規則,隔震層隔震支座、阻尼裝置及其他裝置的組合比較復雜的隔震建筑,尚應采用時程分析法進行補充計算。每條時程曲線計算所得結構底部剪力不應小于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的65%,多條時程曲線計算所得結構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應小于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的80%。

4.1.4 當隔震結構處于發震斷層5km以內時,其水平地震作用計算應考慮近場影響,乘以增大系數。對設防烈度8度及以上時,2km以內宜取1.5,2km以外可取不小于1.25。

 

4.2設計反應譜和地震動輸入

4.2.1 當隔震結構的阻尼比為0.05時的地震影響系數,應根據烈度、場地類別、特征周期和隔震結構自振周期按圖4.2.1采用,其最大值αmax應按表4.2.1采用。

    場地特征周期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的有關規定確定,罕遇地震和極罕遇地震作用時,場地特征周期應分別增加0.05s和0.10s。

4.2.2 隔震結構自振周期、等效剛度和等效阻尼比,應根據隔震層中隔震裝置及阻尼裝置經試驗所得滯回曲線,對應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時的隔震層水平位移值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采用底部剪力法計算并僅采用橡膠隔震支座的建筑隔震結構,隔震層橡膠隔震支座水平剪切位移在設防地震作用時可取100%,罕遇地震作用時可取250%,極罕遇地震作用時可取400%;

2除1款以外的建筑隔震結構,可按對應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時的設計反應譜進行迭代確定,也可采用時程分析法計算取值。

4.2.3 當隔震結構的阻尼比不等于0.05時,其水平地震影響系數α曲線應按本標準圖4.2.1確定;形狀參數應按下列規定調整:

1曲線下降段的衰減指數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γ ——曲線下降段的衰減指數;

ζ ——阻尼比,取隔震結構振型阻尼比。

2 阻尼調整系數應按下式確定:

 

式中:——阻尼調整系數,當小于0.55時,應取0.55。

 

4.2.4 隔震結構采用時程分析方法計算時,地震動加速度時程曲線的選擇合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實際強震記錄地震動加速度時程曲線,應根據地震烈度、設計地震分組、場地類別進行歸類,并依據相似原則進行選擇。人工模擬地震動加速度時程曲線,應滿足設計反應譜的基本要求。設計地震加速度峰值應按表4.2.4采用。

2一般情況下,多組時程曲線的平均地震影響系數曲線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所采用的地震影響系數曲線在統計意義上相符。實際強震記錄地震動加速度時程曲線在對應于隔震結構主要振型對應周期點附近時,每條實際強震記錄對應的反應譜與設計反應譜的譜值最大偏差不應超過20%; 所合成的人工模擬加速度時程曲線對應的反應譜與設計反應譜在對應于隔震結構各周期點的偏差平均值不宜大于5%,最大偏差不宜大于10%。在人工模擬地震動加速度合成時,宜考慮不同阻尼比對反應譜的影響和天然相位信息的非平穩特征對結構響應的影響。

 

4.3.1 采用底部剪力法時,隔震房屋上部結構的地震作用標準值,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 結構總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G —— 上部結構總重力荷載代表值(kN),等于集中于各質點重力荷載代表值之和;集中于各質點的重力代表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計算。

2 質點i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可按下式計算:

 

4.3.2 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時,應對隔震層與上部結構進行整體分析,其中隔震體系的非線性可按等效線性化的迭代方式考慮,且地震作用和作用效應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不進行扭轉耦聯計算的隔震結構,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其地震作用效應:

1) 結構j振型i質點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應按下式確定:

 

3當隔震層阻尼比小于10%,且高度不超過24m、上部結構以剪切變形為主、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比較均勻且隔震支座類型單一的隔震建筑,可采用本標準附錄A.03的公式進行計算。

4.3.3 當采用時程分析法時,計算模型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甲類、乙類或丙類不規則隔震建筑,隔震體系的計算模型宜考慮結構桿件的空間分布、隔震支座的位置、隔震房屋的質量偏心、在兩個水平方向的平移和扭轉、隔震層的非線性阻尼特性以及荷載-位移關系特性。

2 對丙類規則隔震建筑,可采用層間模型。

3 在設防地震作用下,隔震房屋上部和下部結構的荷載—位移關系特性可采用線彈性力學模型;隔震層應采用隔震產品試驗提供的滯回模型,按非線性阻尼特性以及非線性荷載-位移關系特性進行分析。在罕遇和極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房屋上部和下部結構宜采用彈塑性分析模型。

4 隔震支座單元應能夠模擬隔震支座水平非線性和豎向非線性特性;計算分析時,按實際荷載工況順序依次加載,即采用非線性組合法。

4.3.4 采用時程分析法時,應選用足夠數量的實際強震記錄加速度時程曲線和人工模擬地震動加速度時程曲線進行輸入。宜選取不少于2組人工模擬加速度時程曲線和不少于5組實際強震記錄加速度時程曲線。地震作用取7組加速度時程曲線計算結果的平均值。

4.3.5 采用振型分解法和時程分析法同時計算時,地震作用應取時程分析法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的包絡值。

4.3.6 對甲類和房屋高度超過24m的乙類隔震建筑,宜采用不少于兩種程序對地震作用計算結果進行比較分析。

4.3.7 9度抗震設防的隔震高層建筑,豎向地震作用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時,其豎向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可采用本標準第4.2.1條規定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的65%,但特征周期可均按設計地震第一組采用。

2一般情況下,計算豎向地震作用下隔震層以上結構的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時,可視各樓層為質點;樓層的豎向地震作用效應標準值可按各構件承受的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并宜乘以增大系數1.5(圖4.3.7)。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應按下列公式確定:

3隔震層豎向阻尼比取值可取上部結構阻尼比,且不宜大于0.05。

4.3.8對于長懸臂和大跨結構的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8度(0.20g)、8度(0.30g)、9度(0.40g)時分別不應小于該結構、構件重力荷載代表值的20%、30%、40%。

 

4.4構件截面設計

4.4.1 隔震建筑結構構件的承載力應按下列公式驗算:

持久設計狀態、短暫設計狀態

4.4.3 持久設計狀況和短暫設計狀況下,荷載基本組合的分項系數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1 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YG,其效應對結構承載力不利時,對由可變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應取1.2,對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應取1.35;當其效應對結構承載力有利時,應取1.0;

2 樓面活荷載的分項系數YQ,一般情況下應取1.4;

3 風荷載的分項系數YW應取1.4。

4.4.4 地震設計狀況下,隔震結構構件設計采用不計入風荷載效應的地震基本組合,并根據本標準第1.0.3條的設防目標進行設防地震作用下的承載力設計。

4.4.5 在設防地震作用下,隔震結構構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并按表4.4.5采用:

1關鍵構件的抗震承載力應符合下式規定:

 

4.5上部結構變形驗算

4.5.1 上部結構在設防地震作用下,結構樓層內最大的彈性層間位移應符合下式規定:


4.6 隔震層設計

 

4.6.1 隔震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阻尼裝置、抗風裝置、限位裝置可與隔震支座合為一體,亦可單獨設置;

2同一建筑隔震層選用多種類型、規格的隔震裝置時,每個隔震裝置的承載力和水平變形能力應能充分發揮。所有隔震裝置的豎向變形應保持一致,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豎向變形值與平均變形值的偏差不宜大于30%;

    3當隔震層采用隔震支座和阻尼器時,應確保隔震層在地震后基本恢復原位,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其總水平彈性恢復力與總水平摩阻力之比不應小于1.2。

4.6.2 隔震層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層宜設置在結構的底部或中下部,其隔震支座應設置在受力較大的位置,隔震支座的規格、數量和分布應根據豎向承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的要求由計算確定;

2 隔震層剛度中心宜與質量中心重合,偏心率不應大于3%;

3 隔震支座的平面布置宜與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中豎向受力構件的平面位置相對應,當不對應時應采用結構轉換措施;

 4隔震支座底面宜布置在相同標高位置上;當隔震層的隔震裝置處于不同標高時,應保證隔震裝置共同工作,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不同標高的相鄰隔震層的層間剪切位移角不應大于1/2000;

5 同一支承處采用多個隔震支座時,隔震支座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安裝和更換所需的空間尺寸;

6 宜在建筑中合理布置隔震層的阻尼裝置或抗風裝置。

4.6.3 隔震層的橡膠隔震支座的壓應力和水平位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橡膠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豎向壓應力設計值,不應超過表4.6.3-1的規定;滑板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作用下的豎向壓應力設計值不應超過表4.6.3-2的規定;

2 橡膠隔震支座在表4.6.3-1所列的壓應力下的設計極限水平位移,不應大于其有效直徑的0.55倍和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3.0倍二者的較小值;其破壞極限水平位移不應大于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4.0倍;

3在經歷相應設計基準期的耐久性試驗后,橡膠隔震支座剛度、阻尼特性變化不應超過初期值的±20%;徐變量不應超過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的5%;

4隔震支座壓應力限值應符合表4.6.3-1、4.6.3-2規定。對于橡膠隔震支座,豎向壓應力設計值應按永久荷載和可變荷載的組合計算,樓面活荷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乘以折減系數;當橡膠隔震支座的第二形狀系數小于5.0時,應降低平均壓應力限值:小于5不小于4時降低20%,小于4不小于3時降低40%;外徑小于300mm的橡膠隔震支座,丙類建筑的壓應力限值為10MPa。對于彈性滑板隔震支座,橡膠支座部及滑移材料的壓應力限值均應滿足該表,隔震支座部外徑不宜小于300mm。

2 由試驗確定隔震支座設計參數時,豎向荷載應采用本標準表4.6.3-1、4.6.3-2規定的壓應力限值;滯回曲線應按隔震層中全部隔震裝置經試驗得到。計算對應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時的隔震層水平位移值后,求得隔震層的等效剛度和等效阻尼比。

4.6.5罕遇地震、極罕遇地震作用下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可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1按基于振型分解法和時程分析法對隔震體系整體分析得到的隔震層實際位移幅值確定;

4.6.8隔震房屋抗傾覆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震房屋抗傾覆驗算應進行結構整體抗傾覆驗算和隔震支座拉壓承載能力驗算;

2 結構整體抗傾覆驗算時,應按罕遇地震作用計算傾覆力矩,并按上部結構重力代表值計算抗傾覆力矩,抗傾覆力矩與傾覆力矩之比不應小于1.2;

3 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應保持穩定,不宜出現不可恢復的變形。橡膠支座在罕遇水平和豎向地震共同作用下,其最大拉、壓應力應滿足本標準第7.2.1條的要求。

4.6.9隔震支座連接預埋件和連接螺栓的驗算,應取支座在軸向壓力、軸向拉力、水平剪力和彎矩共同作用下的受力狀態,宜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驗算。

4.7隔震層下部結構

4.7.1 隔震層下部結構的承載力驗算,應考慮上部結構傳來的軸力、彎矩、水平剪力以及由隔震層水平變形產生的附加彎矩,可按本標準附錄C規定計算。

4.7.2隔震層支墩、支柱及相連構件,應采用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豎向力、水平力和彎矩進行承載力驗算。

4.7.3 隔震層以下的地下室或隔震塔樓下的底盤中直接支撐塔樓結構及其相鄰一跨的相關構件,應滿足設防地震烈度下的抗震承載力要求,層間位移角限值應滿足表4.7.3-1的要求。隔震層以下地面以上的結構在罕遇地震下的層間位移角限值應滿足表4.7.3-2的要求。甲乙類建筑尚需進行極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變形驗算,其層間位移角限值應滿足表4.7.3-3的要求。

 

5隔震構造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在按本標準第4.6.6條規定設計的隔震層最大變形范圍內,隔震結構構造應不阻礙隔震層的正常隔震變形。

5.1.2當門廳入口、室外踏步、室內樓梯、電梯、地下室坡道、車道入口處等穿越隔震層時,不得有任何固定物對上部結構的水平隔震移動形成阻擋,防止產生可能的碰撞。穿越隔震層的樓梯及樓梯扶手在適當部位應斷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斷開部分發生碰撞。

5.1.3 可采用相應的限位措施對隔震層超出最大變形設計范圍時進行限位保護。

5.1.4隔震層設置在有耐火要求的使用空間時,隔震支座和其它部件應根據使用空間的耐火等級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5.1.5隔震支座應留有便于觀測和維修更換隔震支座的空間,并設置必要的照明、通風等設施。

5.1.6 豎向電梯井穿過隔震層時,可采用懸吊式方案,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電梯井懸吊部分上下端的層間位移角對于混凝土結構不應大于1/500,對于鋼結構不應大于1/200。

5.1.7電梯井周邊應留有足夠空間以滿足上部結構水平位移、檢修及清理的要求,在電梯井出入口與外部地面之間應設置滑動蓋板。

 

5.2 隔震支座與結構的連接

5.2.1除有特殊規定外,隔震支座與上部結構及下部結構應有可靠的連接,連接的極限強度應高于隔震支座的破壞強度。

5.2.2隔震層頂板,應采用現澆梁板結構,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應保持彈性板厚不應小于160mm。

5.2.3 隔震支墩的柱頭應有防止局部受壓破壞的構造措施。

5.2.4預埋件的錨固鋼筋應與鋼板牢固連接。外露的預埋件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 251-2011進行防銹處理。隔震支座外露的金屬部件表面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 251-2011進行防腐處理。

 

5.3 上部結構與室外的連接

5.3.1上部結構及隔震層部件應設置豎向隔離縫與周圍固定物隔開,與周圍固定物的隔離距離不應小于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最大水平位移的1.2倍,且不應小于300mm。隔離縫或隔離溝頂部宜設置滑動蓋板。滑動蓋板應滿足最大水平位移的往復移動要求。

5.3.2 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之間應設置完全貫通的豎向隔離縫,水平隔離縫高度宜不小于20mm,并應采用柔性材料填塞,進行密封處理。

 

5.4 穿過隔震層的管線

5.4.1 柔性管線在隔震層處預留的伸展長度不應小于隔離縫寬度的1.4倍。

5.4.2重要管道、可能泄露有害介質或可燃介質的管道,隔震層處應采用柔性接頭或柔性連接段,預留的伸展長度不應小于隔離縫寬度的1.4倍。

5.4.3 利用構件鋼筋作避雷針時,應采用柔性導線連接隔震層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的鋼筋。其預留的伸展長度不應小于隔離縫寬度的1.4倍。

 

5.5 結構變形縫

5.5.1 隔震結構隔震層頂板混凝土溫度縫間距可比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可適當延長。

5.5.2 當結構變形縫沒有貫穿隔震層頂板時,縫寬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確定;當變形縫貫穿隔震層頂板時,縫寬應取相鄰建筑最大水平位移之和的1.2倍,且不小于600mm。

 

5.6 檢查口及隔震標識

5.6.1 隔震層應設置進人檢查口。

5.6.2進人檢查口的尺寸應便于人員進入,且滿足運輸隔震支座、連接板及其它施工器械的要求。

5.6.3隔震建筑應設置標識,標識內容應包括:

1 隔震裝置(含隔震支座、阻尼器或其他裝置)的型號,規格及維護要求;

2 隔離溝、隔離縫的檢查及維護要求。

 

6  隔震支座要求

6.1 一般規定

6.1.1隔震層設計時,隔震支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支座的性能參數及滯回曲線應經對所用產品試驗確定;

2 隔震支座的設置部位,除按計算確定外,尚應便于檢查和替換;

3 設計文件上應注明對支座的性能要求,安裝前應具有相關產品的第三方型式檢驗報告及按規定進行第三方出廠檢測。

6.1.2隔震支座整體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隔震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不小于50年。

6.1.3 隔震支座的產品要求除滿足本標準相關要求外,尚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橡膠支座 第3部分 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 20688.3的規定。

 

6.2 隔震支座性能及檢驗要求

6.2.1隔震結構中使用的隔震支座包括:天然橡膠隔震支座LNR,鉛芯橡膠隔震支座LRB,高阻尼橡膠隔震支座HDR,彈性滑板隔震支座ESB,彈簧隔震支座 SI,摩擦擺隔震支座FPS或其他隔震支座。

6.2.2隔震層中的隔震支座的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全部檢驗應由獨立于生產廠家的第三方完成。除滿足相關的產品要求外,使用產品的型式檢驗報告有效期不得超過6年。出廠檢驗報告只對采用該產品的項目有效,不得重復使用。

6.2.3隔震層中的隔震支座等安裝前應進行第三方出廠檢驗,隔震支座檢測數量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橡膠支座 第3部分 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 20688.3第9.3.2,9.3.3條的規定進行。

6.2.4隔震支座檢驗時,剪切性能應考慮溫度修正和加載頻率修正。

 

6.3 連接構造設計計算

6.3.1隔震支座連接螺栓和連接板設計應符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橡膠支座 第3部分 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 20688.3附錄G的規定;

6.3.2支座預埋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的要求,荷載取值應取隔震結構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最不利荷載效應的標準值。


7  多層與高層建筑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多高層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鋼-混凝土混合結構的隔震建筑。隔震建筑的最大適用高度宜符合表7.1.1-1、7.1.1-2和表7.1.1-3的要求。

 

7.1.2 隔震建筑的高寬比宜滿足相應抗震結構類型的要求。隔震結構高寬比計算時,其高度應取隔震層以上結構的高度。

 

7.1.3隔震建筑結構的抗震措施,可按底部剪力比及相應地震烈度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相應設防烈度的要求及下列規定:

1底部剪力應為結構隔震后與隔震前的上部結構底部剪力之比。隔震結構底部剪力比大于0.5時,隔震結構應按本地區設防烈度采取相應的抗震措施。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

2 隔震結構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時,隔震層以上結構可降低按本地區設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過1度。并應符合本標準7.3節的要求;

3與豎向地震作用有關的抗震措施應滿足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要求,不得降低。

7.1.4. 隔震層以下結構抗震措施應按下列要求采用,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

1 位于隔震層以下地面以上的結構抗震措施,在設防烈度為6、7度時,抗震等級按框架二級、抗震墻一級確定,8、9度時抗震等級按框架一級、抗震墻一級確定。投影范圍以外結構抗震等級按抗震建筑采用;

2 地下室地下一層抗震等級應與地面上一層相同,以下各層結構構造措施可逐漸降低。地下室頂為隔震層時,地下室抗震等級應與隔震層上一層抗震等級相同;

3 基礎隔震時,地下室抗震等級按本標準第7.1.3條采用。


7.2 隔震層設計

7.2.1隔震層的橡膠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最大豎向壓應力,不應超過表7.2.1-1所規定的限值;彈性滑板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最大豎向壓應力,不應超過表7.2.1-2所規定的限值。橡膠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不宜出現豎向拉應力,當不可避免受拉時,其豎向拉應力不應超過表7.2.1-3所規定限值。出現拉應力的支座數量不宜超過支座總數的30%,彈性滑板隔震支座必須保持受壓狀態。橡膠隔震支座的直徑小于300mm時其壓應力限值可適當降低。

 

 

7.2.2隔震層的橡膠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極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水平位移,應符合本標準第4.6.6條的規定。隔震層的彈性滑板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極罕遇地震作用下考慮扭轉影響的水平位移,不應超過支座水平位移的限值。當隔震層中有多種規格的支座時,應根據最小支座確定隔震層位移。

7.2.3隔震建筑內部放置對振動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需限制樓層絕對加速度響應時,樓層振動加速度不應大于相應儀器設備的容許加速度,容許加速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容許振動標準》GB50868的要求。


7.3 結構設計

7.3.1 隔震層頂部樓蓋宜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層頂部樓蓋的剛度和承載力宜大于一般樓面的剛度和承載力;

2隔震支座和阻尼裝置與建筑結構之間的連接件,應能傳遞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和阻尼裝置產生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彎矩;

3 與隔震支座相連的支墩、支柱及相連構件應計算抗沖切和局部承壓,加密箍筋并根據需要配置網狀鋼筋。

7.3.2 除建筑頂層、軸壓比小于0.15的柱及框支梁柱節點外,框架的梁、柱節點處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柱端彎矩設計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7.3.4 與轉換構件相連的轉換柱的上端截面的彎矩組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1.5。

7.3.5 框架角柱及轉換角柱按本標準第7.3.2 ~7.3.3條調整后的彎矩、剪力設計值應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數,并應按雙向偏心受力構件進行正截面承載力設計。

7.3.6 框架梁端部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應按下式計算:

 

7.3.10 隔震結構抗震計算時,側向剛度沿豎向分布基本均勻的框架抗震墻結構和框架核心筒結構,任一層框架部分承擔的剪力值,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計算的框架部分各樓層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 5 倍二者的較小值。


7.3.11 隔震結構抗震計算時,鋼框架-支撐結構的框架部分按剛度分配計算得到的地震層剪力應乘以調整系數,達到不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 25% 和框架部分計算最大層剪力1. 8倍二者的較小值。


7.3.12 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當框支柱的數量不少于10 根時,柱承受地震剪力之和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20%; 當框支柱的數量少于10 根時,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應小于結構底部總地震剪力的 2% 。


7.3.13 雙肢抗震墻中各墻肢截面組合的內力設計值,墻肢不宜出現小偏心受拉;當任一墻肢為偏心受拉時,另一墻肢的剪力設計值、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1. 25。


7.3.14 豎向不規則的隔震建筑結構,應采用空間結構計算模型,剛度小的樓層的地震剪力應乘以不小于1. 15 的增大系數,其薄弱層應按本標準第四章規定進行彈塑性變形分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抗側力構件不連續時,該構件傳遞給水平轉換構件的地震內力應根據烈度高低和水平轉換構件的類型、受力情況、幾何尺寸等,乘以1. 25~2. 0的增大系數;

2. 樓層承載力突變時,薄弱層抗側力結構的受剪承載力不應小于相鄰上一樓層的 65% ;

3. 特別不規則的建筑,應經專門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強措施或對薄弱部位采用相應的抗震性能設計方法。


7.3.15 隔震結構設計時,鋼筋混凝土柱考慮設防地震組合作用的軸壓比按式(7.3.15-1)計算,宜符合下列規定且不宜超過本標準表7.3.15的限值:

1 鋼筋混凝土柱軸壓比限值適用于剪跨比大于2、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60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軸壓比限值應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軸壓比限值應專門研究;

2 鋼筋混凝土柱軸壓比限值適用于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60的柱。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65~C70時,軸壓比限值應比表中數值降低0.05;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75~C80時,軸壓比限值應比表7.3.15數值降低0.10;

3 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復合箍且箍筋肢距不宜大于200mm、間距不宜大于100mm,直徑不宜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復合螺旋箍、螺旋間距不宜大于100mm、箍筋肢距不宜大于200mm、直徑不宜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連續復合矩形螺旋箍、螺旋凈距不宜大于80mm、箍筋肢距不宜大于200mm、直徑不宜小于10mm,軸壓比限值均可增加0.10;上述三種箍筋的最小配箍特征值均應按增大的軸壓比由相關規范確定;

4 在柱的截面中部附加芯柱,其中另加的縱向鋼筋的總面積不少于柱截面面積的0.8%,軸壓比限值可增加0.05,此項措施與第3條措施共同采用時,軸壓比限值可增加0.15 ,但箍筋的體積配箍率仍可按軸壓比增加 0.10 的要求確定;

5 柱軸壓比不應大于1.05。

7.3.16 隔震結構設計時,型鋼混凝土柱的軸壓比宜符合下列規定且不宜大于表7.3.16的限值:

1 框支層的型鋼柱軸壓比應比表7.3.16中數值減少0.10 采用;

2 剪跨比不大于2 的型鋼柱,其軸壓比應比表7.3.16中數值減少0.05 采用;

3 當采用C60 以上混凝土時,型鋼柱軸壓比宜減少0.05。

2 抗震墻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抗震等級一、二、三級時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不應小于0.25%,抗震等級四級時不應小于0.20%。

7.3.19 抗震墻下兩端應設置隔震支座,抗震墻交叉點下宜設置隔震支座。

7.3.20 抗震墻和開洞抗震墻下應設置轉換梁,轉換梁應符合下列規定:

1轉換次數不宜大于3;

2梁上下縱向鋼筋最小配筋率,一級和二級分別不宜小于0.6%和0.5%;

3距柱邊1.5倍梁高的支座處和距洞口兩側1.5倍梁高的抗震墻洞口處箍筋應加密,箍筋直徑不應小于12mm,間距不應大于100mm。加密區含箍率不應小于混凝土強度與箍筋強度比值的1.3倍。

7.3.21高層及復雜隔震結構應考慮施工階段隔震支座在風荷載及其他荷載作用下的不利受力狀態。豎向荷載作用計算時,宜考慮不同隔震支座豎向變形差異引起的結構附加內力。 

7.3.22 鋼結構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柱長細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2 上部結構底層不應采用偏心支撐,宜采用屈曲約束支撐或中心支撐。

7.3.23 隔震層的構造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

 

8  大跨屋蓋建筑

8.1 一般規定

8.1.1本章適用于采用網架結構、網殼結構、立體桁架、弦支穹頂等空間網格結構或索膜等作為屋蓋結構的大跨屋蓋建筑。其隔震層宜設置在結構基礎頂部,采用屋蓋隔震的也可設置在大跨屋蓋支座位置,或采用將兩種隔震方案組合的形式。

8.1.2大跨屋蓋建筑中的隔震支座宜采用橡膠隔震支座、摩擦擺隔震支座、彈簧隔震支座及彈性滑板隔震支座,采用其它隔震裝置時應進行專門研究。

8.1.3大跨屋蓋建筑采用隔震設計時除應滿足本標準其它章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大跨屋蓋建筑中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驗算應考慮環境溫度變化引起的變形組合;

2 采用基礎隔震時,隔震裝置不應承擔由豎向荷載引起的水平推力,隔震裝置在風荷載作用下不應受拉;

3 采用屋蓋隔震時,屋蓋上宜設置承受水平拉力的構件,隔震裝置應進行專門的設計以抵抗豎向荷載可能引起的水平推力及風荷載作用下的拉力。

8.1.5大跨屋蓋隔震建筑的地震效應宜采用空間結構有限元模型進行時程分析,分析模型宜采用包含隔震層下部支承結構的整體分析模型,宜充分考慮支承結構的影響;對于體型規則及跨度較小的平板網架結構、網殼結構、立體管桁架結構,也可采用考慮豎向地震作用的隨機振動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反應譜法,并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要求。

8.1.6當體型復雜的大跨屋蓋隔震建筑進行風效應計算時,風荷載宜由風洞試驗確定;對于風敏感型的大跨屋蓋隔震建筑,應開展專門的風振效應分析。

8.1.7 除符合本標準第8.1.1條的規定外,采用非常用結構形式以及跨度大于120m、結構單元長度大于300m或懸挑長度大于40m的大跨屋蓋隔震建筑,宜對結構模型作模擬地震振動臺試驗,對隔震方案進行專門的研究和論證。結構模型宜考慮屋面系統、大型設備、吊掛重物、填充墻等非結構構件的影響。


8.2 隔震層設計

8.2.1 采用基礎隔震時的隔震支座宜采用橡膠支座。采用屋蓋隔震的大跨屋蓋建筑,隔震支座應滿足極罕遇地震下傳遞最大豎向力、水平剪力和彎矩的要求。

8.2.2抗風裝置應在建筑平面內的合理位置布置,采取方便更換的措施,抗拉裝置不應妨礙隔震支座的水平變形;當隔震層變形較大時,宜設置限位裝置。抗風裝置的布置應考慮溫度作用引起的結構變形。

8.2.3同一支承處宜采用單個隔震支座。隔震支座的平面布置宜與上部結構和下部結構中豎向受力構件的平面位置相對應;采用基礎隔震時,隔震支座底面宜布置在相同標高位置上。

8.2.4應驗算隔震支座在溫度作用下所產生的水平變形,水平剛度宜取其非線性參數,計算方法可采用靜力方法。

8.2.5 隔震支座的構造應滿足變形后支座斜腹桿與柱或邊梁不相碰的要求。

8.2.6 隔震層的設計、構造尚應滿足本標準第5章、第6章的其它要求。


8.3 大跨屋蓋結構設計

8.3.1 采用隔震設計的大跨屋蓋結構選型和截面驗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空間網格結構技術規程》JGJ7-2010的要求;空間網格結構形式的大跨屋蓋結構在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最大撓度值不宜超過表8.3.1中的容許撓度值。隔震層以上的大跨屋蓋支承結構與隔震層以下結構的承載力和位移應符合本標準第4章的要求。對于設有懸掛起重設備的屋蓋結構,其最大撓度值不宜大于結構跨度的1/400。

8.3.2 大跨屋蓋結構應根據下部支承結構的靜力穩定性驗算,靜力穩定性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空間網格結構技術規程》JGJ7-2010的相關規定。

8.3.3大跨度屋蓋結構中的構件承載力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相關規定,地震作用的荷載效應組合應計入環境溫度的影響。

8.3.4 大跨屋蓋結構的構造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和阻尼器及其隔震裝置與大跨屋蓋結構之間的連接件,應能傳遞極罕遇地震下支座的最大豎向力、水平剪力和彎矩;

2. 外露的預埋件的防銹措施,預埋件的錨固鋼筋與鋼板牢固連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橡膠支座 第3部分 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 20688.3的規定;

3. 重要大跨屋蓋結構的支座節點,宜根據地震組合的有限元分析進行驗算。

8.3.5大跨屋蓋結構的設計和抗震驗算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2003、《空間網格結構技術規程》JGJ7-2010的相關規定。

 

8.4 支承結構和地基基礎設計

8.4.1 大跨屋蓋結構的支承結構、地基基礎的截面抗震驗算及設計應按照結構體系類別依據本標準第3-4章規定進行。

8.4.2 基礎隔震的隔震層上部支承結構的抗震變形驗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進行設防地震、罕遇地震和極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層間位移驗算;

2在設防地震作用下層間彈性位移角限值、在極罕遇地震作用下上部結構的層間彈塑性位移角限值,應按照結構體系類別依據本標準第4章的規定進行。

8.4.3 屋蓋隔震的隔震層頂部附近宜設置承受水平拉力的構件,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承受水平拉力的構件應根據上部結構在豎向荷載作用下產生的水平推力及極罕遇地震作用下支座上部柱頭傳遞的剪力和彎矩進行強度和剛度驗算;

2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抗震措施不應降低;

3 隔震支座上部附近的柱頭應計算沖切和局部承壓,加密箍筋并根據需要配置網狀鋼筋;

4 包括隔震支座和阻尼器在內的隔震裝置與上部結構之間的連接件,應能傳遞極罕遇地震下支座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彎矩。

8.4.4 隔震層下部的支承結構和地基基礎設計應滿足本標準第3、4章的相關要求。

 

9  核電廠建筑

9.1 一般規定

9.1.1本章適用于采用橡膠隔震支座實現基底隔震的核電廠建筑。對于本章適用范圍之外的其他核電廠建筑,可參考本章相關要求。除本章特殊規定之外,核電廠建筑隔震設計及隔震裝置應滿足本標準其他相關要求。

9.1.2核電廠隔震建筑的基本設防目標為:當遭受運行安全地震動影響時,應停堆進行安全檢查,在確認核電廠保持安全功能的前提下可恢復正常運行。當遭受極限安全地震動影響時,應能確保反應堆安全停堆并維持安全停堆狀態,且放射性物質外逸不超過國家限值。

9.1.3采用基底隔震技術的核電廠建筑應滿足核電廠的整體安全要求。確定隔震設計方案時,應與結構的抗震設計方案進行對比分析。隔震裝置及其附屬建筑物的結構設計要求應不低于上部結構。

9.1.5隔震層應根據預期豎向承載力和地震響應控制要求,選擇隔震裝置、阻尼裝置、抗風裝置及其他裝置。隔震裝置應采用成熟的技術和產品,產品性能參數應由試驗確定,并考慮使用環境對其性能的影響。隔震裝置應進行豎向承載力驗算和極限安全地震動、運行安全地震動作用下水平位移的驗算。

9.1.6核電廠基底隔震工程適用于巖石和硬土場地,對軟弱土場地的應用需做專題研究。

9.1.7隔震設計文件應注明對隔震裝置的性能要求。安裝前應根據設計要求由第三方對工程中采用的各種類型和規格的原型部件進行全部檢測,檢測的合格率應為100%。

9.1.8隔震建筑應設置地震監測與報警系統。

9.1.9 除符合本標準要求外,采用基底隔震技術的核電廠建筑設計尚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等相關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


9.2 隔震設計

9.2.1隔震建筑抗震設計可采用時程分析法或反應譜分析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震建筑采用時程分析法進行地震作用效應計算時,地震動時程應滿足現行《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要求;

2上部結構地震作用計算宜采用反應譜法,橡膠隔震支座的性能參數應采用等效剛度及等效黏滯阻尼比;

3 隔震建筑計算時,上部結構可采用三維實體模型,亦可采用質點—梁簡化模型;對呈現明顯非線性特征的橡膠隔震支座應考慮其非線性特性,采用試驗滯回曲線作為計算參數。

9.2.2橡膠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載代表值下的豎向壓應力設計值應滿足表9.2.2要求。

9.2.4隔震層應有充分的抗風承載力,隔震支座、阻尼裝置和抗風裝置的總水平屈服荷載設計值,應大于風荷載作用下隔震層總水平剪力標準值的1.7倍。

9.2.5 橡膠隔震支座在極限安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水平位移應小于支座橡膠層總厚度的1.3倍,且小于300mm。

9.2.6 在極限安全地震動下隔震層的布置和構造除應滿足本標準第4.6節、第5章的相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部結構及隔震層部件應與周圍固定物脫開,設置隔離縫,水平方向縫寬不應小于隔震層極限安全地震下最大水平位移計算值的2倍,且不應小于300mm;

2橡膠隔震支座的防火、防腐蝕等潛在災害防護措施,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橡膠支座 第3部分 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 20688.3的規定。

9.2.7核電廠隔震建筑上部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不應低于抗震結構在水平方向極限安全地震動加速度峰值為0.15g對應的總水平地震作用。上部結構的截面驗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的規定進行。上部結構在極限安全地震作用下層間位移角宜小于0.001。

9.2.8核電廠隔震建筑隔震層下部結構基礎宜選用筏板基礎。地基和基礎的抗震驗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的要求進行,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層下基礎板及支承橡膠隔震支座的支墩或支柱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支承橡膠隔震支座的支墩或支柱高度的設置應便于支座的更換;

2 隔震層支墩或支柱及相連構件,應采用隔震建筑在極限安全地震動作用下橡膠隔震支座底部的豎向力、水平力和力矩進行承載能力驗算。支墩或支柱設計應計入隔震層P-Δ效應產生的附加彎矩;

3 橡膠隔震支座上、下部柱頭應設置防止局部受壓的鋼筋網片;橡膠隔震支座和隔震層上、下部基礎之間的連接件,應能傳遞極限安全地震動下支座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彎矩,外露預埋件應有可靠的防銹措施,預埋件的錨固鋼筋應與鋼板牢固連接。


9.3樓層反應譜

9.3.1 樓層反應譜可由主結構相應樓層或標高的地震加速度反應時程計算得出;樓層反應譜應包括兩個正交水平方向的譜和一個豎向譜。

9.3.2 計算樓層反應譜時,頻率增量宜按表9.3.2采用。

9.3.3 設計樓層反應譜的確定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地震動和結構參數的不確定性,對計算樓層反應譜在每個頻率點的加速度值進行拓寬,拓寬范圍可取該頻率點的±15%;

2 設計樓層反應譜應是平滑化的反應譜;

3隔震建筑的樓層反應譜應考慮設備抗震設計的要求。


9.4 隔震層的要求

9.4.1橡膠隔震支座應滿足型式檢驗要求,在工程中安裝使用之前,其基本性能應滿足出廠檢驗要求。支座性能除滿足本標準第6章及相關產品標準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個支座試件壓縮剛度的測試值與設計值的誤差比不應超過±20%,一批試件的測試平均值與設計值的誤差相比不應超過±10%。單個支座試件的水平性能測試值與設計值的誤差相比不應超過±10%;

2支座豎向壓縮變形不應大于5.0mm;直徑600mm及以下支座的側向不均勻變形不應大于3.0mm;直徑600mm以上支座側向不均勻變形不應大于5.0mm;卸載12小時后的殘余變形不應大于上述數值50%;

3 對于極限剪切性能,當設計壓應力為15Mpa時,支座水平極限變形不應小于400%。

9.4.2橡膠隔震支座應進行耐火性能實驗,其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對于高寒地區或使用環境溫度過低的橡膠隔震支座,應根據需要補充相應的低溫試驗。

9.4.3 橡膠隔震支座的形狀系數S1不宜小于30.0,S2不宜小于5.0。

9.4.4 橡膠隔震支座尺寸偏差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20688.3要求。

9.4.5隔震層與外界的連接管線應采用柔性連接或其它有效措施,應滿足隔震層在極限安全地震震動下的水平位移要求。


9.5橡膠隔震支座的檢驗規則

9.5.1橡膠隔震支座的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除應滿足本標準第6章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用于核電廠建筑的各種規格、類型的橡膠隔震支座均應進行型式檢驗,并滿足本標準9.4.1條相關要求;

2橡膠隔震支座應全部進行第三方出廠檢驗。應考慮地震荷載組合最大計算壓應力下的水平極限應變試驗,抽樣數量為每種類型支座不少于1個,進行過極限性能檢驗的樣本支座不能在工程中使用。當設計有其他要求時,尚應進行相應的檢驗;

3支座在運輸、貯存過程中如遭遇可能影響支座性能的事件時,應再次進行出廠檢驗,檢測的抽樣數量可由設計方確定。

9.5.2應用于核電廠建筑的支座應全部進行進場驗收,驗收應包括出廠合格證明文件檢查、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檢查。當設計有其他要求時,尚應進行相應的檢驗。

 

9.6地震監測與報警

9.6.1 采用基底隔震的核電廠應設置包括三軸向加速度傳感器、位移傳感器、記錄器、中心處理系統和報警單元在內的地震監測與報警系統,能正確監測記錄核電廠自由場地震動、隔震層震動和典型重要抗震物項的地震反應,并能發布報警信號。

9.6.2 基底隔震核電廠地震監測與報警系統設備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核電廠自由場地和上部結構加速度傳感器的位置、數量及錨固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的規定;

2 隔震結構應在基礎、隔震層和上部結構設置加速度傳感器。隔震層測點宜設置在隔震層關鍵部位,且基礎、隔震層、上部結構應至少有兩組相對應的測點;

3 采用基底隔震技術的核電廠建筑記錄器、中心處理系統和報警單元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規定,且宜采用同一套監測系統進行隔震層監測與建筑物監測。

9.6.3 三軸向加速度傳感器、記錄器、中心處理系統和報警單元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規定。

9.6.4 地震監測報警系統的設備維護和檢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規定。


10  多層砌體房屋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章適用于燒結、蒸壓、混凝土等普通磚、燒結、混凝土等多孔磚和包括配筋混凝土空心砌塊在內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等砌體承重的多層房屋、底層或底部兩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隔震設計。

10.1.2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采用隔震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震建筑的層數、總高度和最大高寬比,甲類、乙類建筑不超過抗震結構相應設防烈度的要求,丙類建筑,且隔震結構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時,可取不超過抗震結構相應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

2隔震建筑應優先采用橫墻承重或縱橫墻共同承重的結構體系;當隔震結構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時,抗震墻最小厚度、層高、縱橫墻的布置、橫墻間距和墻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可適當放寬10%,且不應超過抗震結構相應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

3隔震層宜設置在基礎或地下室結構與上部首層結構之間;對于底層或底部兩層框架-抗震墻結構,當框架-抗震墻部分不超過建筑物總高度的三分之一時,隔震層可設置在框架-抗震墻頂部。

10.1.3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采用基礎隔震設計時,除應滿足本標準第10.1.2條的規定外,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縱橫兩個方向,第二層計入構造柱影響的側向剛度與底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7度時不應大于2.0,8度時不應大于1.5,且均不應小于1.0;底部兩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縱橫兩個方向,底層與底部第二層側向剛度應接近,第三層計入構造柱影響的側向剛度與底部第二層側向剛度的比值,6、7、8度時不應大于1.5,且均不應小于1.0。

10.1.4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的長度超過伸縮縫最大間距限值,或體型復雜、平立面不規則時,應根據建筑物長度、結構不規則程度、地基基礎條件和隔震層的情況,不宜設縫或少設縫。當設置防震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震縫貫通隔震層頂部的樓板,兩相鄰隔震結構的縫寬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的1.2倍,且不應小于500mm;

2隔震層頂部樓板不設防震縫的樓板,僅上部結構設置防震縫,縫寬應根據烈度和房屋高度確定,可采用70mm~100mm。

 

10.2 隔震層設計

10.2.1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隔震層設計應滿足本標準第4.6節的相關要求。

10.2.2 多層砌體房屋的隔震層布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外墻四角和對應轉角部位的基礎頂部應布置隔震支座,其余位置的隔震支座應結合隔震層頂部梁受力和隔震支座受力的情況合理布置;

2當隔震層位于地下室頂部時,隔震支座不宜直接放置在砌體墻上;否則應驗算墻體的局部承壓;

3 隔震層頂部縱、橫梁的構造應符合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的鋼筋混凝土托墻梁的要求。

10.2.3 底部框架-抗震墻房屋的隔震支座布置,宜設置在框架柱下、抗震墻兩端和抗震墻交叉點;當采用層間隔震時,隔震層布置要求與多層砌體房屋相同。

10.2.4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隔震設計應按設防地震作用進行結構的承載力計算;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尚應按罕遇地震進行底部框架-抗震墻部分的變形驗算,當采用基礎隔震時,底部框架-抗震墻部分的層間彈塑性位移角限值應符合本標準第4.5節要求,當采用層間隔震時,底部框架-抗震墻部分的層間彈塑性位移角限值應符合本標準第4.7節的要求。

10.2.5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隔震設計可采用底部剪力法進行計算分析,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尚應采用振型分解反應譜法或時程分析方法作補充計算:

1 甲、乙類建筑;

2 層間隔震結構;

3 房屋平面或豎向不規則;

4 多塔結構。

 

10.3結構設計

10.3.1 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采用基礎隔震設計時,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的地震作用效應,應按抗震結構的相關規定調整,上部砌體結構按本章的規定進行設計;當采用層間隔震設計時,下部結構可采用框架,尚應符合本標準第4.7節的有關規定。

10.3.2 多層砌體結構的和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抗震驗算應按本標準第4.4節的相關規定進行,對于砌體結構和采用層間隔震的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關鍵構件為隔震層梁和隔震層以上的首層墻體,對于采用基礎隔震的底部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關鍵構件為底部框架-抗震墻和第二層的墻體,對于采用基礎隔震的底部兩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關鍵構件為底部兩層框架-抗震墻和第三層的墻體,當需要進行豎向地震作用下的抗震驗算時,砌體抗震抗剪強度的正應力影響系數,宜按減去豎向地震作用效應后的平均壓應力取值。

10.3.3 多層砌體房屋的隔震層頂部梁可按單跨簡支梁或多跨連續梁計算,并按底部框架砌體房屋的鋼筋混凝土托墻梁的規定確定豎向荷載,同時應考慮設防烈度的水平地震作用。當上部結構需要考慮豎向地震作用時,尚應計入豎向地震作用。6,7,8,9度時隔震層頂部梁抗震等級應分別為三、三、二、一級。

10.3.4 隔震層頂部樓板宜采用整體鋼筋混凝土梁板式樓板,板厚不宜小于160mm;應采用雙排雙向配筋;應少開洞、開小洞,當洞口尺寸大于800mm時,洞口周邊應設置邊梁。

10.3.5 當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時,乙、丙類建筑隔震后上部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可按抗震結構相應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相應要求。

10.3.6 多層砌體結構和底部框架-抗震墻結構的隔震層下部結構設計,應滿足本標準第4.7節的相關要求。

10.3.7 多層砌體結構和底部框架-抗震墻結構的地基及基礎設計,應滿足本標準第3.2節的相關要求。

 

11  既有建筑和歷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設計

11.1 一般規定

11.1.1本章適用于經鑒定不滿足抗震設防要求的既有建筑及歷史建筑的隔震加固。

11.1.2 既有建筑及歷史建筑在隔震加固設計前,應收集原結構的設計、施工、檢測鑒定及相關資料,掌握結構現狀,了解建筑周邊環境條件。應根據抗震設防類別、結構類型、環境條件和功能需求,施工條件等,合理選擇隔震加固方案。

11.1.3既有建筑加固后的后續使用年限,宜由結構現狀及加固后的使用功能確定,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既有建筑后續使用年限不得少于建筑剩余使用年限,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剩余使用年限不大于30年的建筑,后續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

2)剩余使用年限為大于30且不大于40年的建筑,后續使用年限不得少于40年;

3)剩余使用年限大于40年的建筑,后續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2  后續使用50年的建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要求。

11.2.4 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應采用加強結構抗震整體性的構造措施。歷史建筑進行隔震加固宜使上部結構不做明顯改動。

11.1.5  采用隔震技術加固的既有建筑與歷史建筑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

 

11.2 既有建筑的隔震加固設計

11.2.1采用隔震加固的既有建筑,應按本標準第4.1~4.3節的規定計算其水平及豎向地震作用。

11.2.2結構構件在地震設計狀況下的承載力應按下式驗算:

11.2.3  對于后續使用年限為50年的隔震加固結構,其材料性能設計指標、地震作用效應、結構構件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均應按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執行;對于后續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隔震加固結構,其設計特征周期、原結構構件的材料性能設計指標、地震作用效應調整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2009的規定采用,結構構件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應采用下列抗震加固的承載力調整系數替代:

1  A類建筑加固后的構件應依據其原有構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規定的抗震鑒定的承載力調整系數值采用;新增鋼筋混凝土構件、砌體墻體可仍按原有構件對待;

2  B類建筑宜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值采用。

11.2.4 既有建筑隔震后的抗震措施可按底部剪力比及相應地震烈度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隔震結構底部剪力比大于0.5時,隔震結構應按原設防烈度、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采取抗震措施;

2  建筑隔震結構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且大于0.25時,隔震層以上結構,可適當降低按原設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過1度。隔震層以下結構,應按原設防烈度、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采取抗震措施;

3  建筑隔震結構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25時,隔震層以上結構,可適當降低按原設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過2度。隔震層以下結構,仍按原設防烈度、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采取抗震措施。

11.2.5 既有建筑經隔震加固,按本標準第11.2.4條進行調整后,應滿足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2009的變形、承載能力及抗震措施規定。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出更高的性能設計目標。

11.2.6  既有建筑周邊存在鄰近建筑時,其凈距應滿足本標準第5.3.1條的變形要求;不滿足時可采用局部切割、平移或設置消能阻尼限位裝置等方式。

11.2.7上部結構的豎向荷載應通過隔震層有效地傳遞給下部結構及基礎。對于承重墻體、填充墻體及帶有構造柱的墻體托換,可選擇鋼筋混凝土單梁或雙夾梁托換。對于框架柱的荷載托換,可選擇鋼筋混凝土托換節點或型鋼混凝土托換節點,并與原框架柱通過植筋、后澆混凝土等措施有效傳遞剪力。托換梁或節點應與隔震層樓板形成整體。

11.2.8 當原基礎埋深較淺不便于隔震層設置時,可采用變截面梁或增設支點的方式。

11.2.9 隔震層樓板宜在同一標高,存在錯層時,應加強錯層部位的構造措施。多棟單體整體隔震時,連接兩個單體的隔震層應做局部加強。

11.2.10 隔震加固時,應考慮上部結構及隔震層的荷載變化,以及傳力途徑的改變,并對原有地基基礎進行承載力復核。


11.3 歷史建筑的隔震加固設計

11.3.1  歷史建筑的隔震設計應根據結構在設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變形和應力等性能指標,對結構的抗震能力做綜合評價。

11.3.2 歷史建筑的安全等級應根據保護的重要性劃分,并應符合表11.3.1的規定。

11.3.3 歷史建筑隔震加固的荷載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永久荷載應按現行荷載規范執行或按建筑用料實測值,荷載分項系數應取1.1;

2一級建筑加固的可變荷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5確定;二級建筑加固的可變荷載,應按現行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5基本組合的標準值確定,荷載分項系數不應小于1.1;三級建筑加固的可變荷載,當有可靠的控制措施時,按實際使用荷載確定,但可變荷載不得低于現行規范標準值的80%,荷載分項系數不應小于1.0。

11.3.4  當原結構整體或局部存在傾斜時,應根據其安全等級、傾斜量及發展穩定性,判斷其對整體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影響,可在隔震加固前采用糾偏處理。

11.3.5  歷史建筑中的磚墻,宜采用雙夾梁式托換方式;木柱可采用抱箍式托換,鋼筋混凝土柱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或型鋼混凝土托換節點,并應控制托換結構的高度。

11.3.6  歷史建筑經隔震加固后尚應加強對隔震層及上部結構的觀測。


12.1 一般規定

12.1.1 本章適用于采用簡易隔震支座作為隔震層的村鎮民居房屋的隔震設計。

12.1.2 村鎮民居建筑結構高寬比,6、7度不宜大于2.0,8度不宜大于1.5,9度不宜大于1.0;高寬比大于上述規定的結構采用隔震設計時,應進行專門研究。

 

12.2 房屋隔震設計要點

12.2.1 村鎮民居建筑隔震設計時,上部結構的總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簡化計算方法,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隔震層頂部的梁板結構,應作為其上部結構的一部分進行計算和設計;

2村鎮民居建筑隔震后,上部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根據烈度、特征周期分區、場地類別和隔震后體系的基本周期,按設防地震作用計算確定。隔震后體系的基本周期宜按下式計算確定:

12.2.2 采用簡易隔震支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1簡易隔震支座罕遇地震下的水平位移值不應超過支座有效邊長的0.5倍;

2簡易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豎向壓應力不應超過5MPa,當簡易隔震支座的骨架板材料采用鋼板并與結構有可靠連接時可提高壓應力限值20%。

3簡易隔震支座的第二形狀系數不應小于3,不宜小于4,邊長或直徑不應小于200mm,支座形狀采用圓形或矩形。

12.2.3 當簡易隔震結構的阻尼比取0.05時,特征周期應根據場地類別和設計地震分組按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2010中表5.1.4-2采用,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可按下式計算:

12.2.4 村鎮民居的隔震設計可按下列步驟進行:

1 計算上部結構的重力荷載代表值;

2 應根據村鎮民居的設防烈度、建筑面積、層數和墻體布置,初步估算所需簡易隔震支座的數量;

3 按照本標準第12.2.1條計算村鎮民居的基本周期; 

4 計算地震影響系數的阻尼調整系數和衰減指數;

5 計算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

6 計算罕遇地震下的隔震層位移;

7 當簡易隔震支座滿足以上要求,可確定簡易隔震支座最終布置方案。

12.2.5 村鎮民居的隔震層應設置在上部結構與基礎之間,隔震層上下應設置鋼筋混凝土圈梁。隔震支座宜設置在受力較大的位置,其規格、數量和分布,應根據豎向承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的要求通過設防地震作用計算確定。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不宜出現拉應力。隔震支座的布置和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支座應布置在縱橫向承重墻的交接處、獨立柱和構造柱下及其他需要設置隔震支座的部位;

2 上部結構的質心與隔震層剛度中心應盡量重合。


12.2.6 村鎮民居隔震房屋的隔震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支座應設置在基礎與上部鋼筋混凝土圈梁之間;

2 村鎮民居隔震構造措施應保證地震時隔震層能發生相對位移。隔震支座周圍300mm內不應有任何阻擋物體;隔震層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應設水平隔離縫,縫寬不應小于10mm;隔震結構與局部抗震結構應脫開,上部結構懸挑部分應與室外地面脫開;通過隔震層的管線應采用柔性連接;

3 若室內外高差較大,隔震層位置高于室外地面標高,不宜設置豎向隔震溝;若室內外高差較小,隔震層設置在室外地面標高以下,則沿建筑物四周均應設置一道豎向隔震溝,且寬度不應小于300mm;

4 當簡易隔震支座與下部結構、上部結構的圈梁無連接時,可采取簡易限位措施。當簡易隔震支座與下部結構、上部結構的圈梁有連接時,可不增加限位措施;

5 村鎮民居隔震房屋外部的抗震樓梯與隔震主體結構應脫開;

6 穿越隔震層上下的水管采用軟管;穿越隔震層的電氣、避雷、通信系統的配線應采用繞曲柔性連接,并應留有大于300mm的多余長度;

7 隔震層宜鋪置厚度不低于30mm的砂墊層,砂墊層上宜鋪防雨彩條布。簡易隔震支座四周應用柔性泡沫材料填充;

8 隔震層底部及四周應做好排水措施。

12.2.7 村鎮民居使用的簡易隔震支座應提供出廠檢驗報告。

 

附錄A復振型影響系數計算公式

A.0.1 復振型分解反應譜法中第j階振型向量和參與系數可按下式計算:


A.0.2第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效應的非比例阻尼影響參數,應為由非比例阻尼引入的速度項地震作用效應與表示效應的比值向量,第j階振型向量中第i個分量速度項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計算:

 


A.0.3 采用強迫解耦實振型分解反應譜法進行地震作用及其效應計算方法,第j階振型i質點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按本標準公式(4.3.2-1)和(4.3.2-3)計算,效應組合按本標準公式(4.3.2-2)和(4.3.2-4)計算。振型參與系數、耦聯系數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附錄B 隔震建筑抗震性能設計

B.0.1隔震建筑抗震性能設計應分析隔震結構方案的特殊性、選用適宜的結構抗震性能目標,并采取滿足預期的抗震性能目標的措施。

隔震結構抗震性能目標應根據表B.0.1的規定,綜合考慮抗震設防類別、設防烈度、場地條件、隔震層設置和結構的特殊性等各項因素選定。結構抗震性能目標設為A、B、C、D四個等級,結構抗震性能應符合本標準表B.0.2的規定,每個性能目標均與一組在指定地震地面運動下的結構抗震性能水準相對應。

 

B.0.2結構抗震性能水準可按下表進行宏觀判別。

C    1 第1性能水準的結構應滿足彈性設計要求,在設防地震或預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結構構件的抗震承載力應符合下式規定,地震設計狀況時荷載和作用的分項系數按表B.0.3取值:

 

 

2 第2性能水準的結構在設防地震作用下,關鍵構件抗震承載力應符合本標準式(B.0.3-1)的規定;普通豎向構件的受剪承載力應符合本標準式(B.0.3-1)的規定,其正截面承載力應符合式(B.0.3-2)的規定,8度及9度抗震設計時,水平長懸臂結構和大跨度結構中的關鍵構件正截面承載力尚應符合式(B.0.3-3);耗能構件的受剪承載力應符合式(B.0.3-2)的規定,其正截面承載力應符合式(B.0.3-4)的規定:

 

式中:RK——構件承載力標準值,按材料強度標準值計算。

3 第3性能水準的結構在設防地震或預估的罕遇地震下,關鍵構件及普通豎向構件的受剪承載力應符合本標準式(B.0.3-1)的規定,其正截面承載力應符合本標準式(B.0.3-2)的規定,8度及9度抗震設計時,水平長懸臂結構和大跨度結構中的關鍵構件及普通豎向構件正截面承載力尚應符合本標準式(B.0.3-3)的規定;耗能構件受剪承載力應符合本標準式(B.0.3-2)的規定,其正截面承載力應符合本標準式(B.0.3-4)的規定。

4 第4性能水準的結構應進行彈塑性計算分析。在預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關鍵構件的抗震承載力應符合本標準式(B.0.3-2)的規定,8度及9度抗震設計時,水平長懸臂結構和大跨度結構中的關鍵構件抗震承載力尚應符合本標準式(B.0.3-3)的規定;普通豎向構件的受剪承載力應符合本標準式(B.0.3-2)的規定,8度及9度抗震設計時,水平長懸臂結構和大跨度結構中的普通豎向構件受剪承載力尚應符合本標準式(B.0.3-3)的規定;部分耗能構件進入屈服階段。

5 第5性能水準的結構應進行彈塑性計算分析。在預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關鍵構件的受剪承載力應符合本標準式(B.0.3-2)的規定,8度及9度抗震設計時,水平長懸臂結構和大跨度結構中的關鍵構件受剪承載力尚應符合本標準式(B.0.3-3)的規定;部分豎向構件進入屈服階段,但同一樓層的豎向構件不應全部屈服,且豎向構件的受剪截面應符合式(B.0.3-5)或(B.0.3-6)的規定;大部分耗能構件進入屈服階段。

 


附錄C隔震支座連接設計

 

C.0.1橡膠隔震支座水平變形后,隔震支墩及連接部位(圖C.0.1)的附加彎矩應按下式計算:


C.0.2 隔震支墩混凝土局部受壓最大壓應力應按C.0.2計算,隔震支墩有效混凝土柱截面應力分布符合圖C.0.2:

 

 

C.0.3隔震支座連接螺栓強度驗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連接螺栓受力應符合圖C.0.3的規定:

 


 

C.0.4隔震支座預埋件設計(圖C.0.4),與連接螺栓相連錨桿強度、與連接螺栓相連錨桿的錨固長度以及預埋板中部栓釘受剪承載力應按C.0.4計算:

 

圖C.0.4 預埋件受力情況

 

附錄D隔震支座力學分析模型和基本力學性能要求

D.0.1環境溫度為23°C天然橡膠隔震支座滯回模型(圖D.0.1)的水平剛度設計值可按下式進行計算:

 

附錄E既有建筑加固墻體和柱的托換方法

E.0.1雙夾梁墻體托換及隔震支座安裝宜符合圖E.0.1-1,雙夾梁構造柱托換及隔震支座安裝宜符合圖E.0.1-2,單梁墻體托換及隔震支座安裝宜符合圖E.0.1-3,單梁構造柱下隔震支座安裝宜符合圖E.0.1-4,鋼筋混凝土框架柱托換及隔震支座安裝宜符合圖E.0.1-5,型鋼混凝土框架柱托換及隔震支座安裝宜符合圖E.0.1-6。

圖E.0.1-1  雙夾梁墻體托換及隔震支座安裝示意圖

1—隔震支座;2—連接螺栓;3—連接板(上);4—預埋鋼板(上);5—上支墩;6—連接板(下);7—預埋鋼板(下);8—下支墩;9—上托換梁;10—下托換梁;11—原墻體;12—銷鍵梁


圖E.0.1-2  雙夾梁構造柱托換及隔震支座安裝示意圖

1—隔震支座;2—連接螺栓;3—連接板(上);4—預埋鋼板(上);5—上支墩;6—連接板(下);7—預埋鋼板(下);8—下支墩;9—上托換梁;10—下托換梁;11—原構造柱;12—原墻體;13—銷鍵梁

 

 

圖 E.0.1-3  單梁墻體托換及隔震支座安裝示意圖

1—隔震支座;2—連接螺栓;3—連接板(上);4—預埋鋼板(上);5—上支墩;6—連接板(下);7—預埋鋼板(下);8—下支墩;9—上托換梁;10—下托換梁;11—原墻體


圖 E.0.1-4  單梁構造柱下隔震支座安裝示意圖

1—隔震支座;2—連接螺栓;3—連接板(上);4—預埋鋼板(上);5—上支墩;6—連接板(下);7—預埋鋼板(下);8—下支墩;9—上托換梁;10—下托換梁;11—原構造柱;12—原墻體

 

1—隔震支座;2—連接螺栓;3—連接板(上);4—預埋鋼板(上);5—上支墩;6—連接板(下);7—預埋鋼板(下);8—下支墩;9—包柱梁;10—所植鋼筋;11—原框架柱


1—隔震支座;2—連接螺栓;3—連接板(上);4—預埋鋼板(上);5—上支墩;6—連接板(下);7—預埋鋼板(下);8—下支墩;9—抗剪棒;10—型鋼;11—混凝土;12—原框架柱;13—連接型鋼

 

E.0.2 對隔震層超過原結構首層標高的隔震層,可考慮采用變截面梁或增設支點的方式以減小隔震層截面高度。變截面梁脫換宜符合圖E.0.2-1,梁跨中增設支點的宜符合圖E.0.2-2。

圖E.0.2-1  變截面梁托換示意圖

1—隔震支座;2—連接螺栓;3—連接板(上);4—預埋鋼板(上);5—上支墩;6—連接板(下);7—預埋鋼板(下);8—下支墩;9—上托換變截面梁;10—下托換變截面梁;11—原上部結構

 

1—上部結構;2—托換梁;3—隔震層梁;4—隔震支座;5—增設支點處的隔震支座

 

 

引用標準名錄

1《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

2《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50011

3《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4《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 18306

5 《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 251-2011

6《橡膠支座 第3部分 建筑隔震橡膠支座》GB 20688.3

7《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

8《建筑工程容許振動標準》GB50868

9《空間網格結構技術規程》JGJ7-2010

10《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2003

11《核電廠抗震設計規范》GB50267

12《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

16《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

17《橡膠支座 第5部分:建筑隔震彈性滑板支座》 GB 20688.5

18《建筑消能阻尼器》JG/T 209


 

本標準的主編單位:廣州大學、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參加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北京工業大學、南京工業大學、清華大學、同濟大學、東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華中科技大學、蘭州理工大學、福州大學、昆明理工大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設計研究院、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云南省設計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設計研究院、寧夏建筑設計研究院、深圳市建筑設計研究總院、廣州容柏生建筑結構設計事務所。

    主要起草人:周福霖、郁銀泉、譚平、曾德民、蘇經宇(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序)

    衛龍武、馬玉宏、王濤、王曙光、支旭東、毛慶、方泰生、鄧烜、葉昆、馮遠、呂西林、朱宏平、劉付鈞、劉偉慶、劉振華、劉瓊祥、安曉文、祁皚、杜永峰、李志山、李忠誠、束偉農、張同億、張建軍、張濤、張瑞甫、張耀、陳星、陳洋洋、范峰、和雪峰、周云、鈕祥軍、袁涌、黨育、徐建、郭彤、黃襄云、彭凌云、潘文、潘鵬、薛彥濤

來源:搜建筑


組委會聯系方式 

項目一組

盧毅                                        殷鋒  

座機:020-61198842        座機:020-62139606 

手機:137 1143 0398        手機:185 6528 2359    

Q  Q:323201814               Q  Q:1684672007 

 

黃祺

座機:020-62139602

手機:138 2547 5605

Q Q: 2724397436

 

項目二組 

李健銘                              梁建林  

座機:020-61198891     座機:020-62139604

手機:158 1708 8364    手機:155 2139 4660

Q  Q:3544579318        Q  Q:516165433


項國澳

座機:020-62139624

手機:135 8050 2528

Q  Q:3275574349

 

市場部·媒體合作

郭穗豐                              鄧海蓮

座機:020-61198886    座機:020-61198851

手機:134 1817 7414     手機:132 6513 8198

Q  Q:3229177657        Q  Q:2135571196


江彩霞 

座機:020-62139617  

手機:159 1574 4203      

Q  Q:3197096891          

 
020-22093641 zlexpo@zlexpo.org 留言咨詢 參展聯絡 參觀聯絡 參展聯絡
 

首 頁 展會概況 展商服務 觀眾服務 預約參觀 線上參展 新聞資訊 合作媒體 聯系我們 高峰論壇 資料下載 English

導航